安全服务机构评价

位置:
首页
专业服务
安全服务机构评价
资料下载

水利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能力评价管理办法

时间:2026-04-27 浏览次数:12次


水利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能力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市场,建立科学、公正的能力评价体系,提升服务机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推动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专业化。依据中国水利企业协会团体标准《水利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能力评价规程》(T/CWEC 52-2024),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水利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综合能力评价和相应等级确定。

第三条 水利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能力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评价周期为每年一次。已获得B级、C级的服务机构,在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能力评价。

第五条 评价等级有效期为3年,评价等级有效期满后,原评价等级自动失效。再次申请评价等级的,应按初次申请程序重新办理。

 

第二章 评价条件

第六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二)从事水利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工作3年及以上,且评价期(自申报截止之日起向前推3年)内具有相关工作业绩;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依法纳税,评价期内经营活动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严重失信行为等;

(四)水利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在评价期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事件;

(五)水利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在评价期内,不存在因自身主要责任导致服务对象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事件。

第七条 满足以上基本条件后,水利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自愿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八条 水利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能力评价实行打分制,依据《水利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能力评价规程》(T/CWEC 52-2024)进行评价打分。

第九条 评价程序包括初审、材料评审、现场抽查、审定、公示和公告等环节:

(一)初审。中国水利企业协会相关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基本条件或材料不完整的单位予以淘汰。

(二)材料评审。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与赋分。

(三)现场抽查。依据材料评审得分及申报单位业务类型分布,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四)审定。组织召开评价工作委员会会议,对评价情况进行审定。

(五)公示。对审定评价等级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中国水利企业协会将组织核查处理。

(六)公告。公示无异议(包括核查处理后消除异议)的单位评价等级,由中国水利企业协会行文发布。

 

第四章 评价工作委员会与评价专家

第十条 中国水利企业协会组织建立评价工作委员会,评价工作委员会由中国水利企业协会、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水利行业协会或其他相关单位领导与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第十一条 评价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水利企业协会安全质量部,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评价工作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应不少于委员会组成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开会。

第十三条 评价工作委员会经过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会议委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审定通过。

第十四条 中国水利企业协会征集组建评价专家库,评价专家全部从专家库中抽选,组建若干评价小组负责申报材料的评审与赋分。

 

第五章 评价结果

第十五条 评价结果按分值划分等级。

(一)分值90分及以上为A级;

(二)分值80分(含80分)-90分为B级;

(三)分值60分(含60分)-80分为C级;

(四)分值低于60分的,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评价等级是体现水利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能力、专业水平和信誉的重要标志,可作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机构或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选择服务机构的重要依据,也可作为政府监管、行业表彰、信用评级以及评价服务机构参与市场竞争能力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工作纪律与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评价组织单位和相关单位要实事求是、严格把关、客观评价,确保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正性。

第十八条 评价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或评价结果有异议,均可向中国水利企业协会反映、举报,由中国水利企业协会进行核查处理。

第十九条 在申报过程中,如发现或有人举报申报单位的资料有弄虚作假、欺骗、隐瞒等违规行为的,经查实后,取消其评价资格。

第二十条 评价结果实行动态管理模式,中国水利企业协会建立“水利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能力评价数据库”。在评价等级有效期内,服务机构发生本办法第六条第四款、第五款所述事故或事件的,经核实后撤销其评价等级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已获得评价等级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二十二条 评价工作委员会委员及有关评价专家、评价工作人员在评价保密期内不得对外泄露评价内容,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一经发现,视情节严重程度,暂停或取消其评价委员会职务或评价专家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水利企业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1.水利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能力评价管理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