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申请
  • 姓名:

    *
  • 性别:

    *
  • 民族:

    *
  • 身份证号:

    *
  • 出生日期:

    *
  • 最高学历毕业院校:

    *
  • 所学专业及
    毕业时间:

    *
  • 工作单位(或退休前单位):

    *
  • 行政职务:

    *
  • 技术职称:

    *
  • 从事专业工作年限:

    *
  • 通讯地址:

    *
  • 移动电话:

    *
  • 电子邮箱:

    *
  • 系统登录名:

    *
  • 密码:

    *
  • 专家类型:

    *(最多不超过三个)
  • 现从事专业:

    *(最多不超过三个)
  • 工作简历:

    *
  • 相关工作成果及取得相关资格证书、荣誉或专家证明等:

    *
  • 下载申请书:

    下载模板

    生成专家申请表
  • 专家申请书盖章    
    扫描件:

    点击上传

      * 单位盖章上传(10M以内)
    • 业绩材料:

      点击上传

        *注:提交课程等业绩成果统计表及相关证明材料(10M以内)
      • 其它材料:

        点击上传

          *注:提交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职业(执业)资格证书、专家证书、获奖证明、身份证等(10M以内)
        确认提交

        +
        中国水利企业协会章程

        中国水利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水利企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CHINA  WATER  ENTERPRISES  CONFEDERATION (缩写为:CWEC)。


           第二条 本会是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服务水利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践行新时期水利工作方针,服务水利改革发展。遵循依法办会、科学办会、民主办会的原则,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和谐”的职能;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服务行业管理,推动行业自律,促进企业发展。


           第四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水利部、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线阁10号基业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中央水利方针政策,开展水利行业和水利企事业单位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研究,为制定相关行业政策、规范、标准和行业指南等提供建议、服务和支撑;


           (二)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或受政府委托,开展行业准入、统计调查、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基础性工作;


           (三)组织制定并颁布团体标准,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督促水利企事业单位履行社会责任,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内的公平竞争;


           (四)推动水利企事业单位改革、创新和加强管理,提高水利企事业单位整体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五)按照规定经批准,组织开展全国优秀水利企业、企业家表彰,总结、鉴定、评价和推广企业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成果;


           (六)按照规定承担水利企业资质、从业人员(执业、职业)资格管理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


           (七)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或会员单位的要求,搭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平台,组织举办专题研讨、展览和展示等推介活动;


           (八)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并积极支持和参与本会活动;


           (三)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服务水利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相关法人组织和个人。


           第九条 申请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通过,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1年不缴纳会费,予以通报;2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4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2/3以上理事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七项的职能。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需由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2/3以上常务理事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到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企业和各方面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债权,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7年6月27日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中国水利企业协会会员诚信自律公约

        中国水利企业协会会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一条 为了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水利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更好地履行水利行业为社会服务的历史使命,根据中央《公民道德规范建设实施纲要》和中国水利企业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国水利企业协会会员。 

            第三条 爱岗敬业。从业者要充分认识到所从事职业的社会价值,认识到水利行业在国计民生中的重要性。要热爱水利产业,立足岗位,敬重职业,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要以集体主义精神为原则,树立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自觉维护本行业声誉。 

            第四条 诚实守信。要坚持公平交易原则,重合同,守信誉,牢固树立用户至上的理念,真诚对待用户,竭诚为用户提供优质的工程、产品和高效的服务,杜绝各种虚假欺诈行为,决不损害用户利益,从业人员要说实话、办实事、不欺诈、守信用、表里如一、言行一致,遵纪守法。 

            第五条 服务至上。在职业活动中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为人民服务是职业的灵魂,要将广大用户的满意放在首位。在服务过程中做到热心、耐心、虚心、真心,从用户的利益出发,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六条 注重环保。要树立节能环保、循环经济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理念。积极贯彻相关技术标准,加快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推进资源节约和文明生产,努力营造可持续发展的行业氛围。 

            第七条 团结协作。企业之间和从业人员之间,要在尊重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加强联系,互通信息,交流经验,扩大合作,共同维护和发挥行业整体优势,形成团结协作、共同进步的行业风气。 

            第八条 以人为本。要充分发挥和保护广大从业人员的积极性,鼓励其技术创新和提出各种合理化建议。重视各类人才培养,积极开展技术培训和职工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为实现其人生价值提供广阔的舞台。 

            第九条 奉献社会。大力提倡奉献精神,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以永不停息的事业追求和至真至善的人文关怀,服务于和谐社会。 

            第十条 本规范由中国水利企业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