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理评价

位置:
首页
专业服务
项目经理评价
资料下载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评价管理办法

时间:2026-04-10 浏览次数:9次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水平和工程施工质量,营造良好的项目管理人才培养和成长激励氛围,引导施工项目经理提升业务水平和技术素养综合能力,满足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中国水利企业协会团体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评价规程》(T/CWEC 23-2021),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进行综合能力评价和相应等级确定。

第三条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评价周期为每年一次。已获得评价等级的项目经理,其再次申报须至少间隔一年以上(评价结果公布后满1年)。

第二章 评价条件

第五条 申报评价的项目经理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所在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中国水利企业协会会员,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注册证书上的聘用单位与其申报时所填写的工作单位一致;

(三)评价期内(自申报之日往前推算五年)担任过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经理岗位,且持有有效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四)近三年承担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且未发生等级以上质量事故、等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等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事件;

(五)无重大违法行为记录,无失信、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行为。

第六条 满足以上基本条件后,项目经理自愿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七条 申报材料提交程序:

(一)项目经理按规定格式填写申报材料并提交其本人工作单位。

(二)项目经理工作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后,签署审查意见后提交推荐单位。

(三)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形式和内容是否满足有关评价要求进行审核,同意推荐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后,提交至中国水利企业协会。对于施工企业所在区域暂无推荐单位的,可将申报材料直接提交至中国水利企业协会。

第八条 推荐单位一般是省级(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的副省级城市)水利行业协会或有隶属关系的中央企业总部,每个区域原则上由中国水利企业协会明确一个推荐单位。

第九条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评价采用打分制,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评价规程》(T/CWEC 23-2021)和相应评价细则进行评价赋分。

第十条 评价程序包括初审、评价、审定、公示和公告等阶段:

(一)初审。中国水利企业协会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终止评价。

(三)评价。中国水利企业协会组织评价专家对通过初审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与赋分,提出评价等级建议。在专家评价意见的基础上,编写评价情况报告。

(四)审定。中国水利企业协会组织召开评价工作委员会会议,对评价情况报告进行审查并审定项目经理评价等级。

(五)公示。对审定评价等级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中国水利企业协会将组织核查处理。

(六)公告。公示无异议(包括核查处理后消除异议)的项目经理评价等级,由中国水利企业协会行文发布。

第四章 评价工作委员会与评价专家

第十一条 中国水利企业协会组织建立评价工作委员会,评价工作委员会由中国水利企业协会、省级水利行业协会(或行业管理单位)领导与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第十二条 评价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水利企业协会安全质量部,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评价工作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应不少于委员会组成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开会。

第十四条 评价工作委员会经过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会议委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审定通过。

第十五条 中国水利企业协会征集组建评价专家库,评价专家全部从专家库中抽选,组建若干评价小组负责项目经理的申报材料评审与赋分。

第五章 评价结果

第十六条 评价结果按分值划分等级。综合评分70分为基准评价分值,低于70分不予评价等级:

(1)分值90分及以上为A级;

(2)分值80(含80分)-90分为B级;

(3)分值70(含70分)-80分为C级。

第十七条 评价结果可作为监督差异化管理、招标投标、职称评审、绩效考核、职务晋升、选人用人、评先评优等参考依据。

第六章 工作纪律与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申请人、工作单位、推荐单位和评价组织单位要实事求是、严格把关、客观评价,确保评价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正性。

第十九条 评价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或评价结果有异议,均可向中国水利企业协会投诉、举报,中国水利企业协会将进行核查处理。

第二十条 在申报过程中,如发现或有人举报申请人申报资料有弄虚作假、欺骗、隐瞒等违规行为的,经查实后,对于申报过程中的人员,取消其评价资格。

第二十一条 评价结果实行动态管理模式,中国水利企业协会建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评价等级数据库”。在动态管理过程中,如发现库内人员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撤销其评价等级,并进行公告,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重新申报。

第二十二条 获得评价等级的项目经理,应通过继续教育,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方法、新技术,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第二十三条 评价工作委员会委员及有关评价专家、评价工作人员在评价保密期内不得对外泄露评价内容,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一经发现,视情节严重程度,暂停或取消其评价委员会职务或评价专家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水利企业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评价办法.pdf